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促进学校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并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开展的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法依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过程、竣工决(结)算等主要阶段和环节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恰当性和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行为。适用于学校新建、改扩建、房屋修缮等各类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行使审计权,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部门及时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部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部的监督。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代表学校对以下环节行使监督职能:
(一)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二)参与甲供材料的招投标及批量材料的核价;
(三)参与工程项目重大变更的论证;
(四)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经过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零星修缮工程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施工合同或协议签订时应征求审计部意见。
第十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工程项目施工前向审计部提交立项报告、施工合同、图纸等有关资料(电子版),以便审计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应办理现场勘验手续,工程施工中的变更应以有效的签证手续为准。基建项目变更在五万元以上的事项要有变更预算,变更预算仅作为变更价款的参考,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签证形成书面资料;修缮项目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施工,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并送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及工程要求的规格、品牌、数量、质量进行采购。凡学校自行采购的批量工程材料,应按学校规定的采供程序进行采购,审计部参与核价及监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比例,不得批准财务结算。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真实,套项和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和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自行或经学校同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预、决(结)算审计,对工程项目决(结)算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事项的工作,对被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配合,委托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般应在提交审计资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审结前,对于基建工程项目,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总款不应超过合同价款总款(扣除质保金)的85%;对于修缮工程项目,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总款不应超过合同价款总款70%。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时,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决(结)算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并向审计部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时使用的设计图纸)、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
(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文件;
(四)经批准的补充修正预算、有关定额费用的调整补充项目清单;
(五)设计变更签证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过程中双方关于材料价格和工程量等签证资料;
(六)学校自行采购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合同或协议、材料清单、出入库资料;
(七)工程竣工决(结)算书(并报送电子文档);
(八)项目实施期间新增法规和补充定额等文件;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按学校规定进行自审或委托社会机构审计,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的方法: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要列为重点监督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部可以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或结算后的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及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和报送,并按下列程序实施审计:
(一)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对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二)学校审计部对修缮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自审,审计后可视为终审;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先自行初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部代表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审计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初审报告进行把关,并配合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作为终审。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交付使用30个工作日内,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要将竣工决(结)算书送至审计部。审计部应在接到资料后4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工作。零星修缮项目,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结)算书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若对审计结果存在争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征求工程施工单位的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返还审计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根据反馈意见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接到审计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部所需资料一次报齐,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必要时应对更改和补办部分做出书面说明,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审计部可采取口头交换意见、发出审计整改单、下达正式审计公文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意见。
第七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委托事项由审计部负责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的审计费用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的取费标准,经协商后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