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6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对学校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工作范围包括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预结算、专案及专项等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部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原则:独立、依法、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规定,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部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对学校直属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直属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直属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五)项目招标、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七)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对学校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任期、离职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检查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采取暂封存的措施;
(五)参与学校与财经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抽样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需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部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应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上报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当及时送达学校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推进审计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部。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理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