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审计局制定《关于审计工作中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意见》,着力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安全完整,促进经济安全运行。
《意见》提出,全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高度重视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结合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特点,将核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编入相关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核查人员,明确核查任务。重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社会机构或者主要从业人员因审计报告质量和重大错漏等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处理处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审计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和瑕疵,以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映有舞弊行为和质量问题等情况。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核查结果的处理,对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和有关人员诚信和失信记录的,要向社会诚信体系上报,纳入“红名单”、“黑名单”,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视情节轻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各单位在进行核查时,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或者违反法定职责权限进行核查,要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客观。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审计机关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一并公布核查结果,以公开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