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审计署关于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湖北省审计厅最近组织开展全省市县两级党委、人大、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投资审计相关制度的专项清理工作。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湖北审计机关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议清理并修改完善本地投资审计制度。各地通过清理,废止相关制度23个,修订完善有关制度60个。同时也发现,个别投资审计制度条文仍存在与全国人大、审计署意见要求和精神不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湖北省审计厅近期发文,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投资审计制度进行再清理、再完善、再汇总上报,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准确理解相关法规和意见精神。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法》《审计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计署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投资审计制度,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涉及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文修改完善时,充分考虑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二是依法贯彻落实投资审计工作制度规定。要围绕当前投资审计转型和全面发展的工作需要,完善制度设计,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要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有效运用审计成果,充分发挥投资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推动深化投资领域改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作用。 三是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指导,促使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准确修改完善投资审计制度;加强审计机关参与投资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投资审计项目质量、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为投资审计科学转型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