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依据《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程序。
第四条 具有自学考试考籍的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自学考试本科课程均已合格(公共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三)外语水平成绩要求与学校每年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成绩标准相同;
(四)已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效期为申请本科毕业后的6个月内。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证书;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程未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的;
(三)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
(五)因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六)本科毕业论文未能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抽检者;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填写《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学士学位申请表》,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本办法要求,初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前报教务部;
(三)学校教务部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继续教育学院反馈审定结论。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报送。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结论有异议者,可于相应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复核。教务部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作为学位授予的终审结论。
第九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相关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
(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的。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申报本科毕业生起开始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