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是教育部的一项明确要求,也是学校教学基本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所承担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列且编入课表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等课程教学,不含专题报告及讲座、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学校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
第四条受聘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根据院(部)教学计划,按照每学年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的标准,在聘期内合理安排教学任务。
(一)学校自有教授、副教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要求见《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教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
(二)学校聘任的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院(部)负责人、外聘专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含外聘专业负责人)每学年应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在聘期任务中规定。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列入聘期考核要求。聘期内未完成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的教师或院(部)负责人,聘期考核当年度不得申报各类人才计划、不予晋升专业技术岗位或按聘期未达上课考核要求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各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任务。若确有特殊原因(如公派出国访问、脱产进修或生病等)而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由所在学院做好统筹安排,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院(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考核院(部)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之一。学校定期开展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专项检查,并在年终予以考核。
第八条本规定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