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学生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校高职扩招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学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的高职扩招全日制弹性学制教学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高职扩招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患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相关证件随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拒等原因延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学生需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核查个人信息,发现信息不符的,学生本人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及时更正注册信息。
第三章 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主要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社会实践、奖惩情况)等方面的标注。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学籍异动事项应根据需要及时完成网上标注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含杂费,下同),缴费后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费者,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的,须按申请明确的日期前缴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退伍军人按国家学费资助手续办理缴费。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应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活动及考核。根据不同的课程学习方式(线上教学、线下教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工作岗位实践学习等)合理安排线上学习时间,按规定时间到校参加课程集中线下面授,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课程标准执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制记分。考核方式为考试课程,考核原则上在集中线下面授时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学校批准,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需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集中线下面授课程考核者,应提前一周向应用技术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个学期初,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教学平台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应用技术学院审核,报经教务部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所在单位(岗位)创新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专业技能比赛获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称号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应用技术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制订操作细则报教务部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采取线上教学时,学生应在指定的在线教学平台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采取线下教学或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时,学生每学期线下教学请假与旷课累计学时超过集中学习教学时数60%、无故缺考者,按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参照《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习年限为3-6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完成学业。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应用技术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应用技术学院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复查,符合复学条件者可以复学。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退伍后2年内,于新学年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到应用技术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复学。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的,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且不办理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学校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除应征入伍、经批准休学创业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线下学时累计达到集中学习教学时数60%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因各种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应用技术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者,学生本人签字,由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教务部负责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校各相关部门,并由应用技术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作出后,由应用技术学院通知退学学生;
(二)退学学生凭退学文件向应用技术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到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办理学生档案;
(三)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已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劳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等于20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申请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基本学制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学习。学习形式原则采取线上教学方式。
第三十五条 凡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申请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以换发时间为准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大于20学分并且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