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为保证实践教学的高质、有效进行,依据《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实践教学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范畴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机构分为学校、二级学院、系三级,教务部代表学校组织工作,负责统一、协调,从整体上规划、执行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教学督导和有经验的教师,对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实验室管理、实践教学改革等进行专项督导;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反馈信息,并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要成立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小组,对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规划和管理,负责对系、实验室提出相关要求并进行监控;系、实验室是基层的教学单位,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关键组织,直接管理和监控教师、实验员的实践教学工作,应组织学生、同行对实践教学的教学状况和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教师、实验员水平的提高。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各类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控
实验(实训)教学由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以及考试考核等环节组成。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应贯穿于实验(实训)教学的全过程。
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实行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制。由系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该实验(实训)课的教学质量和制订该实验(实训)课的教学大纲。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由任课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并负责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管理包括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计划等。由各二级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组织系、实验室编写,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报教务部备案。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必须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执行,杜绝随意性。实验(实训)课开出率应达到100%,含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达到实验开出总课程的50%。所有实验(实训)课必须有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实验(实训)教学内容与方法的管理。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努力探索实验教学规律,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改革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及时将新技术充实到实验(实训)教学中。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管理。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验(实训)教学顺利进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加强学生评教工作。每学期由教务部协同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相关领导在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检查,学校分管领导每学期至少检查1次,各二级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检查2次,教务部、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除规定的全校教学检查外,还要不定期抽查实验(实训)教学情况。检查结果由教务部汇总,直接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交流研讨,必要时通报各二级学院领导。
三、实习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控
实习教学包括课程实习、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等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实习管理的规定。教务部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管理、监督检查及实习的质量控制。在实习基地进行的实习教学质量,由基地指导教师、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共同负责,以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为主,实习学生所在学院院长负责监督检查。非实习基地进行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质量管理,系主任负责本系所承担的各类实习的教学质量管理。
实习计划的管理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及实习计划。由实习基地及开课学院相关系共同编写,学院相关领导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执行。
实习过程管理与监控。教务部负责全校各类实习管理和检查工作。对于实习每学期至少要抽查3次。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实习期间至少检查1次。
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按照《威斯尼斯人wns2299cn官网版毕业论文(设计)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的单项评估
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水平与质量评估,通过教师自我评估、学生评教和督导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对实验(实训)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教师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可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和晋升职称(务)的依据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制订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对实习的准备、实习内容、实习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专项评估,从选题的科学性与实用性、研究或设计思路、研究方法、论文(设计)的规范性、先进性与创新性、使用文献能力等方面,开展对毕业论文(设计)专项评估,选拔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表彰,引导学生积极认真的投身到毕业论文撰写及毕业设计环节中去,进一步促进教学和实践环节的衔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