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独特的学业个性。为了切实做好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内容应丰富多样,既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延伸和拓宽,或是学科的前沿知识。
第二条公选课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对该课程的学科领域有专门研究。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为17或34个学时(1-2个学分),开课时间以周一至周四晚上为主;每位教师每学期所开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选用的教材应是正式公开出版的教材、著作,没有相应教材的课程,可用自编讲义,但必须经教务部审核同意。
第五条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在每学期第10周前向学校教务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课程详细教学大纲一份。
第六条教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核。
第七条教务部于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学期拟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名称及上课时间,学生在学校统一指定的选课日期进行选课。
第八条选课分为首选、补选和退选
首选:在指定的选课日期内,学生进行网上选课,如需调整,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换选。
补选:教务部在首选截止后公布因未达到开设课程人数下限而取消的课程,并将相应课程停开,将已选课学生退选。退选学生可根据兴趣在达到开设条件的课程中进行补选。
退选:公选课开课两周内,学生可以根据实际听课情况,对已选上的课程进行退选,退出该课程的学习。
第九条选课结束后,教务部于第四周根据最终的选课结果,公布所有开班课程的课程表,任课教师和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查询。
第十条规定选课时间过后,一律不许改选或退选。
第十一条选修公共选修课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第十二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课者,须经教务部审批通过,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可旁听该门课程,但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也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既可采用考查方式,也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或其他方式(口试、小论文、报告等)。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向教务部备案考试时间和考核方式,需要笔试的课程,可由教务部印制试卷、安排考试教室和监考人员,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在教务系统上提交学生成绩,并打印一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交教务部保存。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修读完公共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和取消考核资格者,成绩不在成绩单中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的课程重复,如发现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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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