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利用率,促进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提高多媒体课件(含软件,下同)的开发制作水平,规范多媒体教学的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教学人员应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
第三条 多媒体教学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授课。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的技术。
第四条 以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引导教师创新、促进教学现代化为指导思想,按照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规律性的原则,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才培养中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多媒体课件的要求
第五条 多媒体课件的繁简应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相适应,切忌使用的音像等内容与教学内容不相符。
第六条多媒体课件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图、表(包括关系图、逻辑图等)、声音、视频、动画等材料直观地反映教学内容,尽可能扩大知识信息量。按教材内容做成的简单的电子讲稿文字不能算作电子课件。
第七条 教师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须不断改进,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三章 多媒体教学的管理
第八条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化教学手段之一,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的教师,应结合所选课程的特点对拟采用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可行性分析,阐明其预期的效果。
第九条 教师在开课前应准备该课程教学计划中全部授课内容的30%的多媒体课件并经过系(部)以及学院的审核。各学院应将拟使用多媒体课件课程的汇总表和相应的教学任务书一同提交教务部。
第十条 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部。审核意见主要包括:
1.教师是否具备使用多媒体的技能;
2.该门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后能否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教师是否已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教学课件,授课内容使用多媒体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4.该门课程课件参照《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多媒体课件评分标准》,是否合格(60分及以上)。
5.凡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审批备案的,教务部不予安排多媒体教室。
第十一条 凡教学内容有重大修订的课程,其多媒体教学的各个环节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确认使用多媒体教学并安排在多媒体教室进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多媒体教室使用规定》执行,凡因未按此规定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经常对多媒体教学课程进行检查,教务部随机进行抽查,在教学过程中如发现多媒体教学效果不理想的,将责令其限时修改,长时间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使用多媒体授课。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批准权在教务部。使用多媒体教室分为固定排课和临时排课。固定排课是指教师的课件制作符合规定的标准而安排的课程;临时排课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临时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授课的课程。
1.固定排课申请程序如下:
(1)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的课程,各学院教学秘书在上报下学期的教学计划执行表中注明是否使用多媒体。
(2)教务部根据多媒体教室资源统筹排课,并将排课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课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
2.临时排课申请程序如下:
(1)临时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多媒体教室使用申请单》,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部批准。
(2)教务部对临时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室情况核实后,根据多媒体教室情况安排上课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 教师不得将《多媒体教室申请单》转借给他人。凡将《多媒体教室申请单》转借他人的将予以通报,因此造成多媒体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移动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和擅自变更(删除或添加)有关系统软件。凡因擅自更改设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按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正常教学以外需使用多媒体教室,应经教务部同意后方可使用。凡借用教室的有关单位不得利用教室从事与教学、学术活动、班级日常活动无关的活动,更不得将借用的教室进行营利活动或以借用为名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教室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借用或租用教室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转借IC卡或机柜钥匙。
第十九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后应按操作规程关闭电源,锁好控制柜,送还IC卡或者机柜钥匙。
附件: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多媒体课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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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