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奖优罚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师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师考核工作则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进行教师岗位聘任、人才选拔、职称晋升以及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从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进行。
第四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由学生网上评教打分;二是各学院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由学院组织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系主任、副主任组成)对教师进行评价打分;三是由教务部根据教师获奖或违纪违规等情况进行给予加分或减分;四是学校教学督导对教师课堂教学的听课评价。
第五条课堂教学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分占40%,学院评分占30%,教务部评分占20%,督导评分占10%。综合得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各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10%,如超过则按分数高低取10%以内人数;全院良好比例不超过40%,如超过按分数高低取40%以内人数。
第六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为优秀者,年度考核评优时优先考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未获优秀或良好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课堂教学质量评为不合格者,兼职教师予以解聘,专职教师下学期授课不得超过额定工作量;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七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部综合四项考评结果,根据规定的比例核定评价等级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并报各学院和人事部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教师在一学期承担多门课程教学任务时,其全部课程评分的平均分为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得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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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